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902民初316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第九师。
被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一六二团团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74524881XP。
法定代表人:杨世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承继,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承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71993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告给二被告修建第九师团结农场医院改建维修项目三标、163团医院、164团医院、彩钢顶及外墙保温工程,工程验收后,被告张承继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未付钱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张承继位于第九师体育小区一栋五号门面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干警多次送达均未能在该住址找到张承继。后经法院释明,***仍未能在指定期间提供张承继的住址且张承继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情形。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不能明确提供被告张承继的相关信息,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额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红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双喜
书 记 员 杨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