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市阿不都拉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民初1332号 原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塔城市阿不都拉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拜山,该政府乡长。 原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塔城市阿不都拉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83元,减半收取计32,041.5元,邮寄费155元,合计32,196.5元,由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