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财保164号
申请人:***莱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丰收路122号泽润大厦14楼1419。
法定代表人:韩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史立、雷寒(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翔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郭宝华。
申请人***莱茵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翔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茵电梯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