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法民三初字第127号
原告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四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
第三人沈阳经济区(铁岭)泰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山嘴子分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第三人沈阳经济区(铁岭)泰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左小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