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绿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渡法民初字第01467号
原告重庆绿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大佛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664112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3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证00928653-5。
法定代表人***,该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绿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24元由原告重庆绿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