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财保21号
申请人:***,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申请人:***,男,200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申请人: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大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6411260M。
法定代表人:杨廷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6041.9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额为1196041.96元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为本案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4日将该财产保全移交本院办理。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宇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