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1229执第60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韦美金。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美金、***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9执60号。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韦美金、***正在按照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1229执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彩远
审 判 员 马会莲
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吉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