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3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7号广西外贸大厦20层写字楼。法定代表人付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0层5019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建嫦。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230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付强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越野客车,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付强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