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12073号
原告:广西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住所地:南宁市民乐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定贵,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中强,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霞,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北楼6A层6A11号。
法定代表人:何燕娜。
第三人:广西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7号金湖商住小区北楼第12层。
法定代表人:钟义贤。
原告广西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诉被告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广西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撤回对被告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45元,减半收取10972.5元,由原告广西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负担,余款1097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西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
审 判 长 朱微微
人民陪审员 黄廷建
人民陪审员 钟新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覃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