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桂0109执557号
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市名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洋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名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7)桂01民终45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洋公司于2017年11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名洋公司向执行人三洋公司支付货款174000元;2.被执行人名洋公司向执行人三洋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26000元;3.被执行人名洋公司向执行人三洋公司支付逾期货款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以17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4日起自付清货款之日止以实欠货款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4.被执行人名洋公司向执行人三洋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方法: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4日起自付清货款之日止以实欠安装费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5.负担案件受理费436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及申请执行费33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组织双方执行和解,申请人三洋公司与被申请人名洋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名洋公司分期履行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共21.2万元,申请人放弃其余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2017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名洋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301元。2018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三洋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名洋公司依约履行了上述执行和解约定的义务,同意本案以全执方式结案。本院依法扣除本案执行费3301元。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被执行人名洋公司已完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至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7)桂01民终452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