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4民初592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