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异5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杜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金鹤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鹤亚麻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京鹰,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射阳县金鹤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鹤典当行)与江苏金鹤亚麻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鹤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域公司)对本院(2017)苏0924执3872号案件拍卖成交确认书和(2017)苏0924执387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圣域公司称,要求撤销本院(2017)苏0924执3872号案件拍卖成交确认书和(2017)苏0924执387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返还拍卖款2558784元。事实和理由:法院在拍卖金鹤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海都路2号的房地产时,因拍卖公告和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致使拍卖成交后案涉房地产须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较高,我公司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参加竞拍的。
金鹤典当行称,请求依法处理。
金鹤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金鹤典当行与金鹤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作出(2017)苏0924民初993号民事判决:金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金鹤典当行当金50万元,并以50万元当金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承担违约金;金鹤典当行对金鹤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射房权证东开发字第**的房屋在5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金鹤公司负担。2017年10月10日,金鹤典当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17)苏0924执3872号案件。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该公告载明:拍卖标的为金鹤公司所有的位于射阳经济开发区××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射房权证东开发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射国用(2011)第601050号,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规划用途为工业。在拍卖公告的竞价标的调查情况表中载明: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后于2020年1月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圣域公司以2558784竞得拍卖标的物,并于2020年1月20日将价款全部汇至本院账户。2020年3月16日,圣域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第五条称:“买受人已向拍卖人支付全部拍卖款项,拍卖人已向买受人办妥标的物交接手续,并交付标的物。”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作出(2017)苏0924执3872号之六执行裁定:一、解除对金鹤公司所有的位于射阳经济开发区××室的房产证号为射房房房权证东开发字第**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射国用(2011)第601050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注销在该房地产上的抵押登记;二、金鹤公司所有的位于射阳经济开发区××室的房产证号为射房房权房权证东开发字第**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射国用(2011)第601050号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圣域公司所有;三、买受人圣域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圣域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时发现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的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时,拍卖公告和竞价标的调查情况表对案涉土地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表述不一致,圣域公司作为竞买人凭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现场查看,难以发现拍卖财产土地用途,而土地用途是竞买人决定是否参加竞买所应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本院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对拍卖财产上存在的瑕疵说明严重失实,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而参加竞买,故圣域公司的异议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7)苏0924执3872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2017)苏0924执387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向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拍卖款255878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戴志成
审判员 王少华
审判员 潘高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蔚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