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5142号
原告:江苏帝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兴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大成路汇通汽贸城**v>
法定代表人:杜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帝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帝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帝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胡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