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6民初7632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江苏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