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新,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远海,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南京预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A栋办公楼1一217。
被告:陈业娟,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红星村院墙组。
被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马集镇八里工业集中区天达路8号。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122号。
原告***、***与被告曹远海、南京预顺贸易有限公司、陈业娟、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海清
法官助理 洪文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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