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物流有限公司与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633号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A楼6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润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上海郑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3502室(临港长兴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马集镇八里工业集中区天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安徽***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纬一路南侧、经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郑来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电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董 晔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淑晗 书 记 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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