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物流有限公司与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633号之一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A楼6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润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上海郑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3502室(临港长兴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马集镇八里工业集中区天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安徽***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开发区经六路西纬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郑来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董 晔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淑晗 书 记 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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