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熊卫兵、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96民终1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卫兵,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西湖新村10号。
法定代表人:裴义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熊卫兵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6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明熊卫兵在天门市工地的承包范围,***是为谁提供安装下水道涵管的劳务,***在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费是谁支付,是否追加熊卫兵主张的接受劳务方**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兴达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6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熊卫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