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4民初202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新,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西湖新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7676199U。
法定代表人:裴义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秀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