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174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住邓州市。
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门市竟陵西湖新村10号。
法定代表人:裴义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以因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明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