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589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西湖新村10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50元,减半收取,计545.2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