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589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西湖新村10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50元,减半收取,计545.2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