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源缘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欧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17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源缘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牮楼村。
法定代表人:常寿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欧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锋,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锐,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袁火胜,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原审第三人: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
法定代表人:朱细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名,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源缘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欧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袁火胜、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7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源缘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22年4月18日的《撤回上诉申请》,称与武汉欧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协商好工程款偿还事宜(已债转股),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源缘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源缘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0元,减半收取48400元,由上诉人湖北源缘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瑜
审 判 员  陈继红
审 判 员  刘鑫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文
书 记 员  肖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