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058号之一
原告:武汉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新年村新年路以西、规划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472497533。
法定代表人:陈银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2236H。
法定代表人:朱细和。
原告武汉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