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851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59年9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春妹,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春妹,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
法定代表人:朱细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凡,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胡游飞,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澍青,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苗凡、胡游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