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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6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2236H。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周冬金,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4元,减半收取87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傅 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