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6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2236H。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周冬金,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4元,减半收取87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傅 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