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闪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8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江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闪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汉南天地二期(A地块)第5幢/**1-2层2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男,该公司股东。
原审被告:武汉新泽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299号1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闪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新泽新置业有限公司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上诉人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成
审 判 员 叶 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