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恢55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二干道特1号。
被执行人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788号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