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4722号
申请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黄金工业园黄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林。
被申请人: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明星街。
法定代表人:谭声斌。
申请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8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健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青
书记员陈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