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47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黄金工业园黄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林。
被申请人: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明星街。
法定代表人:谭声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鄂0115民初4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均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7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健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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