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荣昌机电物资经营部与***、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328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荣昌机电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火装饰材料大市场综合区F9-3号。
经营者:高荣昌,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胜丰村大屋潭湾。
法定代表人:谭声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荣昌机电物资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2022年7月25日,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荣昌机电物资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荣昌机电物资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荣昌机电物资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佶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