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89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星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65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发,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吕 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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