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89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星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65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发,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吕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