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君达建设有限公司

漳州市创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02民初2080号
原告:漳州市创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贵,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漳州市创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君达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创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漳州市创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