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君达建设有限公司

***达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1370号
原告:***,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朱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烈,福建卓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21号江滨花园2幢2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23341255。
法定代表人:陈展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志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