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金宝来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华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桂溪名都20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漳州市龙文区。
被执行人福建金宝来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安县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宝来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参与对被执行人福建金宝来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拍卖、变卖款的分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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