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终5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4-1号服务外包产业园B1-3座501室、503室。
法定代表人:姚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羿洪刚,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吕超、朱九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黑0691民初3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黑0691民初3312号民事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吕超、朱九员一案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现在已经发现吕超、朱九员有可供保全的财产,管辖权不确定,无法进行保全,为防止吕超、朱九员转移财产,恳请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确定管辖法院,依法指令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大庆××产业开发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黑0691民初33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癸成
审判员  徐荣红
审判员  王彩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畅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