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4-1号服务外包产业园B1-3座。
法定代表人姚程,该公司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满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女,达斡尔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申请执行人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91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691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全额冻结,只进不出,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泽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