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2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财产为该案进行担保,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该案担保。
二、担保人姜艳翠以其单独所有的祥阁花园D-04-2-302房屋、姜艳翠名下黑E×××××奥迪车Q5、还有姜艳翠和姚飞共同所有房屋开发区堤香花园E-33-1-102房屋以及姚飞名下车辆黑E×××××克罗迪(雷克萨斯)570为被执行人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且同意法院从担保之日起对二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控制措施保证被执行人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该案全部欠款本息,逾期担保人姜艳翠、姚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置二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对担保财产依法予以评估拍卖用以偿还该案欠款本息。本案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602执6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同岩
审判员  潘晓东
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