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91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姚程,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姚飞,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姜艳翠,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程、姚飞、姜艳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69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程、姚飞、姜艳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程、姚飞、姜艳翠就上述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黑0691执67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 念
审判员 王文群
审判员 贾李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宏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