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23民初1760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 被告:黑龙江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黎明河北段西侧B14一层1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导致法院不能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