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天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廊坊中科远迪化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大庆市裕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91财保27号
申请人廊坊中科远迪化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市裕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滨,总经理。
申请人廊坊中科远迪化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市裕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464157.5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中科远迪化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裕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4157.54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孝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贾乃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