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大庆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分公司,住所地大,住所地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北街贸易局综合楼北数3门v>
本院在执行***与大庆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执行款97058元、利息,本院予以立案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涉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目前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晓鹏
审判员***
审判员冷志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