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凯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大庆凯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22民初130号
原告:***(曾用名***),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女,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肇源县三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庆凯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商服楼4-5。
法定代表人:闫广东,职务经理。
被告:肇源县豪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东盛小区商服东数10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客运站西廉租楼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方季龙,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肇源县豪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凯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另行主张权利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得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