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2民初2632号
原告:大庆***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商服楼4-5号。
法定代表人:闫广东,职务经理。
被告:张志斌(曾用名张志彬),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李淑兰,女,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肇源县豪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东盛小区商服楼东数第10门。
法定代表人:张荣庆,职务经理。
被告:大庆市肇源县鑫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义,职务经理
原告大庆***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斌、李淑兰、肇源县豪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肇源县鑫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大庆***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大庆***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莉莉
审 判 员 刘虹霞
人民陪审员 刘立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