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执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闫广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恒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忠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庆凯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恒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庆恒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大庆仲裁委员会(2018)庆仲(裁)字第(130)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邢海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