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5民初2629号之二
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1-15)。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698958375G(1-1)。
法定代表人:刘石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查封被申请人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该公司账户资金4188297元,如果该公司账户资金不够,扣押该公司固定资产;2、查封被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冻结账户资金1400000元,如果该账户资金不够,扣押其个人其他财产。本院依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皖0825民初2629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1882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的个人账户资金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财产。现被申请人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资金4188297元的冻结,查封其所有的车辆(泵车、搅拌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188297元的冻结;
二、查封被申请人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皖H×××××、皖H×××××、皖H×××××、皖H×××××)。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泽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月朗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