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民初1568号
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698958375G(1-1)。
法定代表人:刘石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铖,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798104203G(1-1)。
法定代表人:吕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珍,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2元,减半收取4456元,由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泽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