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辖47号
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石彬,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
法定代表人:吕建明,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徐张根,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第三人:周礼华,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徐张根、周礼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第三人徐张根系该院人民陪审员,该院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本案第三人徐张根系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由该院审理可能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排除当事人对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故本院对该院报请指定管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武
审 判 员 金 京
审 判 员 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海云
书 记 员 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