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

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5执保76号

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1-15)。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698958375G(1-1)。

法定代表人:刘石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蔡剑松,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蔡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查封被申请人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该公司账户资金4188297元,如果该公司账户资金不够,扣押该公司固定资产;2、查封被申请人蔡剑松个人银行账户,冻结账户资金1400000元,如果该账户资金不够,扣押其个人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1882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蔡剑松的个人账户资金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晓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晓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收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