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辖9号
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正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犯罪被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该案财产刑正在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中。为妥善解决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刑事案件财产刑的顺利执行,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刑事案件的财产刑正在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中,为妥善解决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含本案在内的系列案件指定管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叶 武
审判员 金 京
审判员 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马雷
书记员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