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

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辖9号

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正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犯罪被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该案财产刑正在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中。为妥善解决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刑事案件财产刑的顺利执行,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刑事案件的财产刑正在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中,为妥善解决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含本案在内的系列案件指定管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叶 武

审判员 金 京

审判员 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马雷

书记员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