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5民初2629号之一
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1-15)。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698958375G(1-1)。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彬,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彬的起诉。
审判长 殷忠义
审判员 倪泽清
审判员 徐张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月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